当事人 |
程洪东,姚家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徽元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844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家永:本院受理原告程洪东与被告安徽元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姚家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84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元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姚家永向原告支付劳务款474006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诉请1劳务款中的336006元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