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桂英,吴剑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5民初26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剑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英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