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齐瑞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12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瑞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