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侯丹,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03民初1825号,荆州房他证沙字第2013077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侯丹: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侯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清偿截止2021年12月27日的贷款本金386338.3元、利息61580.88元、罚息22353.71元、复利9969.24元。支付以借款本金386338.3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即执行浮动贷款利率上浮50%,判决同期罚息年利率为5.145%)从2021年12月28日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支付以借款利息61580.88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即执行浮动贷款利率上浮50%,判决同期罚息年利率为5.145%)从2021年12月28日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侯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侯丹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可对案涉抵押财产,即荆州房他证沙字第201307703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位于沙市区金龙馨城住宅小区1栋3门9楼3号商品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即下欠借款本息、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44元,保全费3020元,应诉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侯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