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纯明,王峰, 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甘肃中禾祥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中禾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纯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经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