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洪培,赵万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32民初16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万军:本院受理原告马洪培诉被告赵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平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