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树阳,陈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康: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阳诉被告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