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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晓华,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豫0305民再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晓华、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晓华、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裁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305民再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项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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