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晓华,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305民再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晓华、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晓华、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裁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305民再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项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