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尹新凤,张全林,第三人-黄春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全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尹新凤与你和第三人黄春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遇法定休假日向后顺延),望按时参加。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