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国江,胡建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江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蕲春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