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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谭祖宏,谭祖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益智友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91民初6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益智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祖宏、谭祖谊诉你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9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本院判决:一、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祖宏、谭祖谊劳务费30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谭祖宏、谭祖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990元,由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19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谭祖宏、谭祖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全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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