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铮,范明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09民初14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明宇:本院受理原告王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9民初148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铮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7月份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