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向东,刘涛,李萍,阮萍,陶洪民,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 ,郑州一景餐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民终14624号,(2021)豫0191民初243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萍、刘涛: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李向东与被上诉人郑州一景餐饮有限公司、刘涛、李萍、阮萍、陶洪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民终1462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4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郑州一景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4万元”;二、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4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郑州一景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22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33332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43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对李向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2号西单元69号(房产证号0701013626)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判决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43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李向东、陶洪民、李萍、刘涛、阮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执行裁判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237元,减半收取45118.5元,由郑州一景餐饮有限公司、李向东、陶洪民,李萍、刘涛、阮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21元,由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负担121元,由郑州一景餐饮有限公司、李向东、陶洪民、李萍、刘涛、阮萍负担3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