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甘足新,肖丽荣,第三人-甘祺嘉,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鄂0102执异24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7526号、7527号、7528号 |
案由 |
继承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丽荣、甘祺嘉:本院受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足新、肖丽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甘祺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1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甘祺嘉为(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7526号、7527号、7528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继承其父甘足新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