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惠红,张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2323民初4677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利:本院受理原告刘惠红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3民初46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刘惠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59000元;2、判令被告以投资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承担自2016年4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