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燕萍,张晓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111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晓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张燕萍、张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11115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判主文为:一、被告张燕萍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本金332882.5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自2021年2月19日起的利息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还清时止,先息后本,利随本清)。二、被告张燕萍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违约金79891.81元;三、被告张晓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晓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燕萍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92元,保全费2684元,由被告张燕萍、张晓萍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