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飞,彭乃高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乃高:本院受理原告郭飞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邓州市桑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