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富仁, 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21民初21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富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2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富仁货款599292.2元、资金占用费338400.33元,共计937692.53元;2021年7月21日以后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15.4%给付至货款本金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31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736元,由被告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