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圣君,徐强光,潘秀仁,第三人-,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 ,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王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4民初4914号,(2015)第384号,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001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徐强光: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刘圣君、徐强光、潘秀仁,第三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王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4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65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5970104.86元、期内复利514765.04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以本金44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复利自2017年1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5970104.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平县他项(2015)第384号他项权证项下位于衡水市安平县育才路东为民路南地号2012-00016-1的92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0010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坐落于安平县为民东街123号瑞泰商业广场一期11号楼一区三层、四层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金额以79317613.28元为限;三、若被告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权登记编号:xxxxxxxxxxxxxxxxxx项下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187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刘圣君、徐强光、潘秀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79317613.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9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刘圣君、徐强光、潘秀仁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