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金荣,杨铭阁,张增志,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823号,冀(2018)文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98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荣、杨铭阁、张增志: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荣签订的编号为BC2019112500000056《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刘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6日欠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87464.15元、复利6325.09元,共计1043789.24元;同时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9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9.13%计算;罚息自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025%计算;复利=借期内欠息余额×借款利率/360×计息天数+到期后欠息余额×罚息利率/360×计息天数);三、被告刘金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17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67532元;四、被告杨铭阁、张增志对被告刘金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告张增志坐落于文安县城区政通区博苑小区2幢5单402室,房产证号:冀(2018)文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983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950000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4元,由被告刘金荣、张增志、杨铭阁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4194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单位名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营业室)银行账号:13050170180800000738。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