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金良,王树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树立: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兴隆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