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广秋, 廊坊市帝诚投资有限公司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帝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广秋、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廊坊市帝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