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胜美,沈鹏,李光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鹏、李光波:本院受理曾胜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第三人2017年3月6日和3月24日签订的《账户租用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金额377.4元万元、所收取的原告租金利息183.3万元,合计560.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