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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胜美,沈鹏,李光波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鹏、李光波:本院受理曾胜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第三人2017年3月6日和3月24日签订的《账户租用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金额377.4元万元、所收取的原告租金利息183.3万元,合计560.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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