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二阳,李晓华,张翔,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04民初396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翔:本院受理原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段二阳、李晓华、张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04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二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为7774.31元;2021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晓华、张翔对于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段二阳、李晓华、张翔负担。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