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晓路,刘爱民,王建立, 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豫1102民初37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爱民、赵晓路:本院受理原告漯河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诉王建立、赵晓路、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建立就(2021)豫11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