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青军, 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青军与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泌阳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