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达志,富超,王勇,陈祥宇,王超起,李健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富超、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张达志与被告富超、王勇、陈祥宇、王超起、李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春城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