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振良,沙海龙,陕西中科非开挖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琦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琦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良与被告沙海龙、郑州琦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科非开挖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祁各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