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子雷,第三人-,冀EM6911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邢台新东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3737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子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雷、第三人邢台新东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1)冀0108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法院。附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0706.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以实际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130706.1元为基数,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冀EM6911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得价款清偿上述租金,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子雷承担。三、被告王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16010.64元。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被告王子雷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