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广新,胡国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国志:本院受理原告罗广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延顺)在本院永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