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927民初5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7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赵静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赵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支付借款本息132,595.18元(其中:本金128,391.67元、利息4,203.51元借款本息计算至2021年09月14日);三、被告赵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自2021年09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赵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