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显坤,陈准英,黄可情,黄泽澎,黄文俊,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1081民督6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显坤、陈准英、黄可情、黄泽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对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督638号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在四被告所得黄文俊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截止起诉之日止,本金50万元,正常利息11500元,逾期利息47250元以及诉后以罚息复息(本金50万元,利息11500元)为基数。二、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位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