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沃海,袁庭军,彭军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3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新0103民初7393号彭军英:本院受理原告沃海诉被告袁庭军、彭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整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