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古崇福,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2622民初27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古崇福:我院受理的(2022)云2622民初277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平远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