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莉莉, 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莉莉: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