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鄢科理,王新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1146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新宝:本院受理原告鄢科理与被告王新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3民初1146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王新宝支付原告鄢科理劳务费14,600元;二、被告王新宝支付原告鄢科理自2020年5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