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金刚, 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刚: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2385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中心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