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倩影,王新斐,侯松培,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81民初26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倩影、王新斐: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倩影、王新斐、侯松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8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要点:刘倩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000元及利息287780.94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借款年利率17.055‰的标准向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王新斐、侯松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