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凯晨,廖树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16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树莲:本院受理原告朱凯晨与被告廖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廖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凯晨返还货款34000.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400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廖树莲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06民初1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