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飞科工贸(宁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飞科工贸(宁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科工贸(宁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