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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飞科工贸(宁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
公告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飞科工贸(宁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科工贸(宁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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