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富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富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2798.60元,利息1296.40元,合计14095元(注: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2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按借款合同和人行相关规定另行计算);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