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剑,何俊,袁依晨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0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俊、袁依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剑与被执行人何俊、袁依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剑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责令你们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2,128,85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23,689元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