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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剑,何俊,袁依晨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0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俊、袁依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剑与被执行人何俊、袁依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剑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责令你们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2,128,85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23,689元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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