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汉新世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熊传祥,汪琳,熊先玮,熊旻, 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2执恢33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世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熊传祥、汪琳、熊先玮、熊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世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熊传祥、汪琳、熊先玮、熊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熊旻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梦湖香郡梦涟轩37栋70号别墅1-3层房屋,买受人杨忠泉以最高价人民币8,538,080元竞得。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2执恢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梦湖香郡梦涟轩37栋70号别墅1-3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市2013025593)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忠泉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忠泉时起转移;买受人杨忠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