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武汉福鑫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宝发新璇宫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宝发新璇宫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武汉福鑫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宝发新璇宫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