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冬,邵传义,李淑芳,肖倩,侯宝声,王永文,李红亮, 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终13112号,(2021)冀0104民初3247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传义、安冬: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安冬、邵传义、李淑芳、肖倩、侯宝声、王永文、李红亮、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3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为6622464.78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4月21日起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1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84元,合计310663元,由被上诉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