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春长,孙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 ,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082民初54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春长、孙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被告马春长、孙芳、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08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春长、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借款本金31101.2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28日前的利息1157.44元,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575%计算)。二、被告河南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春长追偿。案件受理费606元,由三被告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