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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602民初3975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与被告张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83,358.28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9年09月04日起,以代偿款83,35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061.7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5元,被告张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若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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