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景荣军,李万兴,李凤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621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万兴、李凤武:原告景荣军与被告李万兴、李凤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凤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荣军劳务费9371元;二、被告李万兴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凤武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万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凤武追偿;三、驳回原告景荣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凤武、李万兴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凤武、李万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