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廖原,方军,陈杰,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军、陈杰、合肥朗润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原与你们六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4: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