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雷洪兵, 武汉雷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齐力新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雷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雷洪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齐力新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